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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9-21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总体要求

       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各级领导班子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民主生活会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年度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另一种是专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等,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或者由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党员领导干部除了要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外,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二、年度民主生活会

       各级领导班子应按照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部署,严格遵守《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确保民主生活会质量。

       (一)会前准备

       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提前10日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学习研讨。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与会议主题相关的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学习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办法。个人自学应有学习笔记;集中学习由主要负责人作中心发言,班子成员间相互交流学习体会,时间不少于1日。

       2.征求意见建议。由党委(党组)或者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党组织,在所辖单位和党组织范围内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通过个别访谈、设置征求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建议,并注意征求“两代表一委员”以及工作服务对象的意见。如征求不到实质性意见,应专题研究具体解决办法。对于征求上来的意见要认真梳理,如实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领导班子成员应就反映本人的有关问题,向组织作出说明。

       3.开展谈心谈话。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与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党员代表之间要开展谈心谈话,同时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谈心谈话应坚持班子集体的问题必谈,自身的问题及整改的打算必谈,对方的不足和改进的建议必谈,拟在会上开展批评的问题必谈;避免嘘寒问暖、闲聊家常,避免评功摆好、只说好话,避免泛泛而谈、偏离主题,避免只谈工作、不讲问题,避免避重就轻、无关痛痒,达到交流思想、互相帮助、解决问题、增进团结的目的。

       4.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应由主要负责人主持起草,集体讨论研究,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应主动认领班子的问题,自己动手撰写个人发言提纲,并按规定写清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具体表现;写清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刻的党性分析;写清今后的整改措施,明确努力方向;写清住房、办公用房、出国(境)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以及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对照检查应主要围绕以下6个基本内容:

       (1)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3)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4)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5)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6)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个人发言提纲应经主要负责人严格把关,与班子对照检查材料一道,报上级组织部门审阅。

       (二)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民主生活会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一般程序为: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相互批评可以在每名同志发言后,其他班子成员逐一提出批评意见,也可以在所有同志发言结束后,逐人开展批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担任非领导职务但参与班子分工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会并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从外地(单位)调入且任现职不满2个月的班子成员,可只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不开展相互批评;党外干部和担任非领导职务、不参与班子分工的党员领导干部视会议主题可列席会议,提出批评意见。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由主要负责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民主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防止以讲道理代替谈问题、以班子问题或下级问题代替个人问题。相互批评既应本着对组织、对同志、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又应坚持实事求是,不发泄私愤、不纠缠细枝末节。领导班子成员对待批评意见应当正确对待、虚心接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

       (三)整改落实等后续工作

       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领导班子的整改落实工作,应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牵头,办公部门负责制定,并对整改落实工作进行重点督办。个人整改方案应由本人亲自制定,列出整改清单,明确整改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不能再作为下次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和整改的问题。反映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问题,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0日内,应当采取召开会议、通过办公内网、下发党内文件等方式,向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和下一级党组织通报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应当通过党内文件、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移动终端、宣传图板等方式及时公布。

       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将会议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文本和光盘)报上级党组织,并报送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会议情况报告应包括:会议时间、会议主题、参加及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原因、会前征求意见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相关材料一般应包括: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会议记录、会上互相开展批评的主要内容、班子及个人整改方案和整改清单等。

       三、专门民主生活会

       各级领导班子除了召开年度民主生活会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召开专门民主生活会,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召开专门民主生活会的情形

       1.主动召开。各级领导班子遇到下列问题时,应当主动召开专门民主生活会:一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二是本地区本单位或班子成员发生重大问题,被问责的;三是班子成员出现“四风”问题,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四是因班子或班子成员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五是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是班子年度考核定为一般等次以下或班子成员有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七是干部群众对班子在某些方面意见比较大或班子成员在某些方面存在普遍性问题的;八是班子成员间闹不团结或无原则纷争,影响到正常工作运行与班子和谐稳定的;九是出现其他方面问题,领导班子经过集体研究认为应当召开的。

       2.责令召开。上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等发现下级领导班子存在下列突出问题的,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后责令其召开专门民主生活会:一是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能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不能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存在“七个有之”问题的;二是履行“两个责任”不力,本地区本单位出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四风”问题突出的;三是上级党组织,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巡视机构、审计部门等发现重要问题的;四是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出现严重不团结问题,影响班子正常开展工作的;五是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不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的;六是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严,选人用人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是违反民主集中制,主要负责人独断专行、搞“一言堂”,班子成员意见较大的;八是因存在问题应主动召开专门民主生活会却故意隐瞒,不能主动召开的;九是认为下级领导班子存在其他问题,有必要召开的。

       (二)召开专门民主生活会的程序

       专门民主生活会应立足于领导班子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会议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作出调整,突出批评的针对性和整改的实效性。

       1.及时动议。主动召开的,应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会议、工委会议、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确定主题后,请示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召开,会议一般应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上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参会。责令召开的,应由上级组织部门会同纪检机关提出具体意见,明确解决的突出问题,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后通知相关单位,下级党组织应于接到通知15日内召开会议,上级党组织应派员进行督导,必要时可由上级党组织有关领导同志主持。

       2.查摆问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围绕会议主题,联系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深入查找问题。主动召开的,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带头反省问题,与其他班子成员进行谈心谈话,剖析问题根源,达成思想共识;责令召开的,上级党组织有关同志应与每位班子成员进行谈心谈话,点明班子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帮助分析原因,提高思想认识。

       3.剖析整改。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顺序,一般应当先班子、后个人,先主要负责人、后其他班子成员。如问题主要涉及个别班子成员,该成员应当先进行自我检讨,认识到问题的严重危害性,班子其他成员也应深刻反思,针对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成员应及时制定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3个月内以党委(党组)名义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问题整改情况。上级组织部门应会同纪检机关通过听取汇报、调研回访、个别谈话等方式,及时了解问题整改情况,对于整改不力、问题解决不到位的班子和个人,采取提醒、函询、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等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四、指导督导

       各级党委(党组)应履行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领导责任,将严格督导、严格问责贯穿民主生活会的全过程,确保中央和省委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督导检查。上级党组织应当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实行台账式管理,通过派出督导组、派人列席等方式加强检查指导,具体工作由组织部门会同纪检机关负责。对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上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过问,派出得力的负责人列席民主生活会,严肃指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切实帮助解决。上级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1个下级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对同级直属机关召开的民主生活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考核奖惩。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信息共享与整合,将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作为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了解掌握干部的重要参考。各单位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应纳入党建责任制考评、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追责问责。各级党组织应当定期通报下级单位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树立正反典型,加强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加大追责问责力度,确保压力传导到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敷衍塞责、走过场的;不按时按要求召开年度和专门民主生活会的;班子成员存在重大问题,了解情况却不及时指出、提出批评的;对整改落实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的;对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班子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上级组织部门应视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组织部门会同纪检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国有企业党组织、高等学校党组织、乡镇党委等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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